01、体育赛事应办尽办的背景下 办赛规范化具有紧迫性
7月11日,北京市体育局在《北京市体育局关于有序恢复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通知》中指出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工作,满足市民多样化体育需求,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基础上,自2022年7月12日起,有序恢复举办线下体育赛事活动。并在通知中对恢复区域、恢复办赛应具备的条件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体育赛事的举办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效益,扩大了城市的影响力,对于疫情后经济、生活的恢复也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同时,赛事也为赛事参与者带来丰厚的奖金和荣誉。
但赛事的筹办以及承办过程中,极有可能会产生「负面事件」,且此类负面事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会造成经济、环境甚至是人身方面的损害。例如2013年的波士顿马拉松枪击案,欧洲、南美足球频发的足球流氓事件,国内的甘肃白银山地越野马拉松安全事件等等,过往的体育赛事悲剧,无不警醒着从业人员安全科学办赛的重要性。
此类负面事件的发生,即我们常常提到的「体育赛事风险」。而「体育赛事风险」具有客观性、偶然性和普遍性等特征。
例如黄河石林马拉松的安全事件,便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了目前我国体育赛事组织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021年5月22日,甘肃白银山地马拉松越野赛在开跑后遭遇极端恶劣天气,最终共造成21人遇难。悲剧发生的原因不仅限于突发的极端恶劣天气,承办方对于赛道设置合理性的欠缺、赛事救援准备的不充分、赛事中止的不及时等等,这些赛事组织管理方面的缺陷,是造成悲剧的主要原因。
在恢复办赛的背景下,体育赛事从业人员如何规范办赛?
比起之前有关部门出台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新修订的《体育法》鼓励构建体育保险制度、建立高危体育项目申请审核制度、强化体育赛事监管责任和体育赛事组织者责任,将保障体育赛事安全上升到立法层面,为体育赛事的规范化开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02、首次被写入《体育法》的「体育保险制度」
先来看看新《体育法》中,对于体育保险制度的相应条款。
参考修订后的《体育法》第九十条:
「国家鼓励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
相比于发达国家有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提供专门的体育保险产品,并已经形成完善的体育保险体系,我国的体育保险制度仍处在起步阶段,公众对于体育保险的认知度较低。同时,在我国过往发生的体育赛事重大安全事故中,赛后对于已经产生的经济、人身损失的赔偿问题,一直未能寻求到妥善处理的解决方案。
不过,随着体育保险制度史上首次被写入《体育法》。逐步完善我国的体育保险制度,有利于转移体育运动和赛事中出现的多种风险,进一步推动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通过大型体育赛事推动构建运动员保险制度,能够进一步科学地评估赛事筹备、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综合利用经济手段和技术手段防范,转移或覆盖风险,以降低事故发生概率,减少损害损失程度,进而促进体育运动的发展。
同时,体育保险制度的完善,也能够很大程度上减少职业运动员和参赛者的后顾之忧。进一步推动国家体育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建设体育强国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服务和保险保障支持。
03、持续健全的「高危体育项目」申请审核制度
近年来,「高危体育项目」一直是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重要领域,强化高危体育项目赛事的审批,能够在源头上有效防范体育赛事安全事故的发生。
在修订后的《体育法》中,有诸多条款都提及了「高危体育项目」相关。例如新《体育法》第一百条零五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
拍摄于国际标杆赛事环勃朗峰越野跑(UTMB)
修订后的《体育法》第一百条零六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
再例如,修订后的《体育法》第一百条一十六条: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总而言之,新《体育法》对高危体育赛事举办过程中的技术人员、场地以及多个方面的安全保障措施作出了针对性规定,并加大了对未经许可经营高危体育项目的处罚力度,能够有效提升赛事承办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04、强化政府监管责任,明确政府执法依据
地方政府的体育部门,所承担的更多是对于体育赛事的监管责任。负责部门需对于赛事组织者所安排的比赛场地、赛前的安全预案以及其他有关赛事运营组织方面的准备进行监督,并提供赛事举办所必需的公安、医疗等保障。
参考新《体育法》第一百条零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依法进行监管,对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维护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
体育赛事活动因发生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予以中止;未中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中止。」
05、增加的「体育赛事组织者」法律责任条款
赛事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体育赛事组织者在赛事的设施设备、流程、秩序维护、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进行合理注意和安排,以保证运动员、观众等赛事参与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在新《体育法》中,便增加了体育赛事组织者法律责任条款,进一步明确其安全保障义务。
参考新《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此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管理办法》等等,都对赛事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强调。
而新《体育法》将体育赛事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得到了体现,并且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了体育赛事组织者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则规定了体育场馆、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赛事组织者如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除需承担必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外,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还有可能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06、对体育赛事组织者承办赛事的法律建议
总结起来,我们可以通过新《体育法》,归纳出对体育赛事组织者承办赛事的四点建议:避免提供格式化的参赛声明;做好安全保障准备,建立「熔断机制」;把握「自甘风险」的适用条件;已获赔的意外伤害保险,不能折抵赛事组织者的责任。
我们来逐一进行下解读。
1. 避免提供格式化的参赛声明
通常如果体育赛事安全事故发生后,体育赛事组织者会以参赛者签订了免责声明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事实上,参赛者签订的免责声明(生死状),这些声明有可能是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具备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因此,参赛者签订格式化的免责声明,并不能免除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法律推定有过错,只要组织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在赛前、赛中、赛后充分做好安全保障准备,建立「熔断机制」
新《体育法》明确规定,赛事组织者应当于举办赛事之前做好哪些准备。
比如,比赛前接受天气预报做好是否举办比赛的决定,对强制装备做更加规范的规定和检查,补给点设置合理且有足够工作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比赛中如果发生天气变化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进行应急,是立即停止比赛、积极进行医疗救援,还是调整备用赛道继续比赛等等,这些都是赛事组织者应尽的安全保障的义务。
此外,根据各地方体育局印发的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指南,需建立体育赛事「熔断机制」。
比如,北京市体育局就结合国家和当地的疫情常态化防控部署要求,制定了《北京市体育赛事活动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引》,明确指出建立「熔断机制」,在办赛前就应当告知各方赛事「熔断机制」启动的条件,程序、处置措施、法律后果等,出现比赛无法继续的情形后,应第一时间由赛事负责人下达赛事取消及疏散指令,保障各方人员有序离场。
3. 把握「自甘风险」的适用条件
注:所谓自甘风险(Assumption of Risk)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与损害后果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参赛者报名前,应明确赛事运动强度,告知赛事风险,并要求参赛者提供相应的健康证明/其他类似比赛的完赛证明,对赛事者进行相应的赛前规则培训,提醒参赛者在参加高强度的体育活动时应当量力而行,时刻关注自己的身体状况。
值得注意的是,自甘风险和赛事承办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冲突。如果赛事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赛事组织者要对参赛者受到的损害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已获赔的意外伤害保险,不能折抵赛事组织者的责任
意外伤害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其目的在于保障被保险人自身权益。意外伤害险的赔偿不能适用损失填补原则。
因此,所获保险金不能折抵组织者的责任。赛事组织者仍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其承办体育赛事的监督,提升办赛水平。
ECOSPORTS
结合近期体育总局推动体育赛事复工复产的大背景,新《体育法》的推出更是具备着重要的行业意义。其在立法层面,对体育保险制度、高危体育项目申请审核、体育赛事监管责任和体育赛事组织者责任,都进行了相应规定。
不过,完善赛事运营法律规范,只是赛事能够规范安全运营的第一步。体育赛事的安全规范化办赛,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努力,更需要赛事组织者的配合与付出,提高安全规范化办赛意识,提升科学化办赛能力,在特殊时期用心为社会呈现好每一场赛事盛宴,谨慎走好办赛的每一步。
来源: 体育产业生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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